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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郵政 - 傳心意,遞商機 直銷函件宣傳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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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及私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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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及私隱保護

個人資料及私隱保護

優良的資料庫雖存有個人資料,它是「直銷函件」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在香港及世界各地,社會大眾都很關心,個人資料私隱是否受到適當的保障。其實,不單是「直銷函件」活動負責人需要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很多行業,例如銀行業、保險、出版、醫療等,也有相關的需要。並且,他們也常常把有關資料,傳送至其他已實施資料保障法例的國家或地區。

1996年,在廣泛咨詢大眾、工商界、及各行業商會(包括「香港直銷協會」)後,香港政府制訂了一項,能平衡正常商業需要、與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法案。並於1996年12月20日頒佈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律第486章)。

該條例的目的,是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隱,並保障個人資料得以不受限制地從已實施資料保障法例的國家和地區自由流入香港,這有助促進本港經濟的持續發展。

適用範圍
該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分的資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本條例亦適用於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資料使用者)。

對資料使用者及資料當事人的影響
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該條例載列的保障資料原則,以當中所訂明的公平資訊措施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

該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某些權利,例如,他們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他們的個人資料;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以及有權要求改正資料。資料使用者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複本,所徵收的費用不得過高。資料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或透過民事訴訟,就因此而蒙受的損害,向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掌管。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主要職責及權力包括:促進市民對該條例條文的認識及理解;核准及發出實務守則,及就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等。

直銷市務負責人請注意: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直接促銷的條文(第35條)於2013年4月1日修訂,違反條例者可被罰款及監禁。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有關修訂發出指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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