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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及私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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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及私隐保护

个人资料及私隐保护

优良的资料库虽存有个人资料,它是「直销函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香港及世界各地,社会大众都很关心,个人资料私隐是否受到适当的保障。其实,不单是「直销函件」活动负责人需要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很多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出版、医疗等,也有相关的需要。并且,他们也常常把有关资料,传送至其他已实施资料保障法例的国家或地区。

1996年,在广泛咨询大众、工商界、及各行业商会(包括「香港直销协会」)后,香港政府制订了一项,能平衡正常商业需要、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法案。并于1996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律第486章)。

该条例的目的,是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隐,并保障个人资料得以不受限制地从已实施资料保障法例的国家和地区自由流入香港,这有助促进本港经济的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资料当事人)有关的资料、可切实用以确定有关人士身分的资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资料。本条例亦适用于任何控制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士(资料使用者)。

对资料使用者及资料当事人的影响
资料使用者,必须按照该条例载列的保障资料原则,以当中所订明的公平资讯措施来处理和使用个人资料。

该条例赋予资料当事人某些权利,例如,他们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他们的个人资料;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该等资料的复本,以及有权要求改正资料。资料使用者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个人资料复本,所征收的费用不得过高。资料当事人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投诉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或透过民事诉讼,就因此而蒙受的损害,向资料使用者要求补偿。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掌管。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其主要职责及权力包括:促进市民对该条例条文的认识及理解;核准及发出实务守则,及就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进行调查,并在有需要时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等。

直销市务负责人请注意:
个人数据(私隐)条例关于直接促销的条文(第35条)于2013年4月1日修订,违反条例者可被罚款及监禁。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就有关修订发出指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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