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郵件屬於入口速遞郵件(EMS)、入口包裹(入口保險包裹除外)或本地包裹; |
(二) | 郵件上的派遞地址必須為正確及可以派遞的地址; |
(三) | 香港郵政曾嘗試派遞有關郵件一次,但由於收件人當時不在,所以未能成功派遞。收件人其後獲通知前往郵政局領取郵件; |
(四) | 顧客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時,有關郵件仍於郵政局待收件人領取而尚未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被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 |
(五) | 郵件並無破損; |
(六) | 郵件不須繳付任何費用或附加費;以及 |
(七) | 郵件並非退回給寄件人的速遞郵件(EMS)或包裹。 |
(一) | 從未嘗試派遞的郵件;或 |
(二) | 曾嘗試派遞一次但未能成功派遞的郵件,而郵件未能成功派遞,原因並非是收件人不在派遞地址,而是基於其他原因,例如派遞地址不正確、收件人拒收等。 |
(一) | 顧客欲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郵件的郵件編號;以及 |
(二) | 顧客的姓名及本地電話號碼。 |
(一) | 顧客向香港郵政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屬虛假、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已過時(或香港郵政有合理理由懷疑上述情況出現);及/或 |
(二) | 香港郵政有理由相信顧客已使用或將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作不合法或不恰當的用途,或不按照本條款的規定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
(一) | 凡提述法則或法例條文,須解釋為提述香港法例及那些不時已作出替代、修訂、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則或法例條文,並包括根據該等法則制定的所有附屬法例; |
(二) | 凡指單數的字詞也包含複數的意思,反之亦然;單一性別的字詞亦包括指所有性別;凡提述任何人士,須包括提述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不論有關團體是在何處成立或組成);以及 |
(三) | 插入的條文標題只為方便參照,並不影響合約的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