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網遞 (e-Express)服務的賠償政策為何?

香港郵政無須就遺失的郵件對任何人負上法律責任。不過,香港郵政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按下述方式就全件遺失的郵件作出特別賠償(寄往以色列、黎巴嫩、墨西哥、俄羅斯及南非郵件除外):

易網遞服務的賠償條款

如在投寄當日起計兩個月內網頁上未有顯示派遞狀況*,該易網遞郵件將視作全件遺失論。

* 即目的地郵政機關或香港郵政的網頁(兩者中以顯示郵件最新狀況者為準)所示郵件成功派遞或曾嘗試派遞的狀況

香港郵政如信納索償人因郵件全件遺失而蒙受直接損失,會向索償人發出賠償,上限為:

  1. 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
  2. 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

索償人須提供相關收據/發票以證明郵件內載物品的價值/補辦替代文件所需費用,而該價值/費用須與郵寄標籤上所列資料相符。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如郵件其後派達收件人或退回寄件人,香港郵政有權討回賠償全額及郵費退款。

賠償款額為:

  1. 「投寄易」郵寄標籤上的申報郵件價值;或
  2. 最高賠償額,即(1)港幣1,000元(適用於500克或以上的郵件)或 (2) 港幣500元(適用於500克以下的郵件);或
  3. 購買有關物品的購買發票/單據及/或交易紀錄所示的價值。如屬文件則不會超過其重置成本;

上述三項價值以最低者為準。但不包括間接損失或利潤虧損;索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退回郵費。

香港郵政不會基於下述原因展開調查或向寄件人發出任何賠償。寄件人不得基於下述原因提出任何索償:

  1. 因清關而引致郵件被充公或處理時間冗長;
  2. 因海關要求寄件人繳交罰款、收費或稅項而引致延誤或被充公;
  3. 因郵件說明不清晰(如只註明為「樣本」或「商品」而沒有詳細項目說明) 或作出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申報,以致郵件無法清關或被海關沒收或扣查;
  4. 因災害、政治風險、罷工、核爆炸、戰爭、疫情或香港郵政無法合理控制的事件,以致郵件遺失;
  5. 郵件載有《郵政指南》所列的任何禁寄物品;
  6. 在分發或派遞期間,郵件部分或全部損壞;
  7. 郵件分發或派遞有所延誤;
  8. 在分發或派遞期間,郵件的內載物品部分或全部遺失;
  9. 郵件因任何原因被退回;
  10. 因地址不正確或錯誤投寄而引致的錯誤派遞;
  11. 郵件在退回過程中遺失或損壞。

您可選擇購買附加保險服務(寄往以色列、黎巴嫩、墨西哥、俄羅斯及南非郵件除外)。保費劃一為每件郵件港幣11元,最高保障額為港幣5,000元。

寄件人可於投寄當日起計兩個月後(但不超過四個月)就全件遺失的郵件向香港郵政提出索償。無論如何,逾期提交的索償申請一概不獲處理。所有索償申請須連同以下文件提交:

  1. 易網遞服務(e-Express)郵件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索償申請表格。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索償申請表格,惟該自行印製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索償申請表格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2. 收件人未有收到易網遞服務郵件聲明書的正本或副本(寄件人可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聲明書。寄件人亦可自行印製聲明書,惟該自行印製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須與從上述網上平台下載的聲明書的格式及資料相同);
  3. 從「投寄易網上平台」下載的投寄證明書的正本。投寄證明書載有郵政局名稱、櫃位收寄郵件的日期及時間;
  4. 有效購買發票/單據副本及/或交易紀錄(如Paypal、eBay、銀行付款記錄等),列明內載物品詳細說明、數量、價值、商戶名稱、商戶地址、商戶電話、發票編號及發票發出日期的蓋章或簽名發票或電子發票。索償人須提供相關發票以證明郵件價值,該價值須與郵寄標籤上的資料相符。(如未能提供上述發票或單據副本,請提供其他可證明內載物品價值的文件) ;以及
  5.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以公司名義投寄)。

請參閱條款及細則,查閱有關易網遞 (e-Express)服務的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