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商業回郵郵件外,各類郵件均可經由香港郵政職員或於派遞後由原來地址的人士轉遞給另一地址的同一收件人。商業回郵郵件則只可經由香港郵政職員轉遞。
若信件、明信片及印刷品在派遞後一日內重新投寄(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而且在轉遞前未被拆開或受到干擾,均可獲免費轉遞。使用塗膠標貼標明新地址時,不得遮蓋原有收件人的姓名,否則會被當作欠資郵件而追收附加費。
擬轉遞的郵件如在派遞一日後才重新投寄,則須按預付郵費繳款。疑似曾被拆開或受到干擾的郵件,則會視作首次投寄而未付郵資的郵件辦理,收取所需費用。倘若郵件除寫上收件人地址外,還註明「或住戶」,則不能進行轉遞。
詳情請見《郵政指南》第5.12部「郵件轉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