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前曾使用香港郵政的「通函郵寄服務」,現剩下一批印有該服務標記的函件,應如何處理?

你可於投寄上述函件後六個月內,再次投寄同一批餘下的通函郵件,而且無需繳付每次1 000件最低投寄量所應付的郵費,以及省卻遞交郵件樣本以供審批的程序。

若你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該批剩餘的函件(如自行張貼或派發),則必須把函件上「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的標記完全遮蓋至令其不可辨識(如以貼紙或深色油墨遮蓋),方可使用。

請注意,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是香港郵政獨家提供的服務。如非經由香港郵政派遞,不得在有關物品上使用或印上「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的標記。任何人如違反有關規定,會被視作無合法權限而使用該標記,並可能遭受檢控而不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