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寄剩餘通函郵件
客戶可利用此選項投寄於最近六個月內投寄後所剩餘的通函郵件一次,可省卻遞交郵件樣本供審批的程序。合資格的剩餘郵件按標準郵費收費,現行最少投寄量1,000件的付款安排並不適用。詳情請參閱以下投寄條款:
投寄條款
- 有關郵件須為最近六個月內經通函郵寄服務網頁(circular.hongkongpost.hk)審批後及完成投遞所剩餘的郵件(例子: 若早前郵件於2016年3月14日投寄,則是次投寄剩餘郵件的有效期由該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
- 客戶須於通函郵寄服務網頁選取此項投寄方式,並輸入早前完成投寄的通函申請參考編號,再選擇目標投寄地點。
- 寄件人毋須再次遞交郵件樣本供審批。
- 投寄所剩餘的郵件必須與早前投寄的郵件完全相同,包括外觀及內容。
- 剩餘郵件必須於早前投寄該通函的同一收件局投寄。
- 合資格的剩餘郵件按標準郵費收費,現行最少投寄量1,000件的付款安排並不適用。
- 寄件人只可就合資格的通函申請參考編號申請投寄一次剩餘郵件。
- 剩餘郵件投寄不適用於特選服務。
- 獲豁免於「不收取通函」標貼機制的寄件人,若在投寄剩餘通函郵件時不再擁有該豁免資格,寄件人須通知收件局並剔除「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標記中的「豁免」字眼及相關附註,郵件需要印上標準「香港郵政通函郵寄服務」標記。寄件人須於遞交投寄剩餘通函郵件申請前,聯絡服務熱線2921 6526安排於用戶登記部份刪除其豁免身份,選擇已剔除「不收取通函」單位的投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