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资盖印机使用牌照条款第30条,对于邮资盖印机使用人(使用人)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前支付代理商用以遥距增值邮费錶但尚未以重调邮费錶方式将其全数转换成储值额的任何款项,使用人有责任立即重调邮费錶,以将该笔款项全数转换成储值额储存于邮费錶中。
根据使用牌照第27条,如使用人未有重调邮费錶以将付款金额全数转换成储值额,而且从支付相关款项日期起计被视为过度延误,则邮政署长保留权利终止本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