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申请会被拒?

倘香港邮政署长合理地相信以下情况,申请会被拒绝:

  1. 旧址仍由个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公司申请人的同事、董事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占用,他们可代申请人转递邮件;
  2. 处于旧址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申请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公司申请人的任何同事、董事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但不包括任何旧址的新占用人)合理地反对转递服务提供予该申请的某位申请人;
  3. 申请人并非永久迁出旧址;
  4. 旧址为从事特定范畴或活动的组织、酒店、旅舍、旅馆、秘书处办公室或商务中心的地址;或
  5. 旧址是同一物业内分拆为不同单位及/或超过一个租户(包括但不限于“劏房”)用作收信的集中点或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