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于投寄上述函件后六个月内,再次投寄同一批余下的通函邮件,而且无需缴付每次1 000件最低投寄量所应付的邮费,以及省却递交邮件样本以供审批的程序。
若你希望以其他方式处理该批剩余的函件(如自行张贴或派发),则必须把函件上「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的标记完全遮盖至令其不可辨识(如以贴纸或深色油墨遮盖),方可使用。
请注意,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是香港邮政独家提供的服务。如非经由香港邮政派递,不得在有关物品上使用或印上「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的标记。任何人如违反有关规定,会被视作无合法权限而使用该标记,并可能遭受检控而不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