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寄剩余通函邮件
客户可利用此选项投寄于最近六个月内投寄后所剩余的通函邮件一次,可省却递交邮件样本供审批的程序。合资格的剩余邮件按标准邮费收费,现行最少投寄量1,000件的付款安排并不适用。详情请参阅以下投寄条款:
投寄条款
- 有关邮件须为最近六个月内经通函邮寄服务网页(circular.hongkongpost.hk)审批后及完成投递所剩余的邮件(例子: 若早前邮件于2016年3月14日投寄,则是次投寄剩余邮件的有效期由该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
- 客户须于通函邮寄服务网页选取此项投寄方式,并输入早前完成投寄的通函申请参考编号,再选择目标投寄地点。
- 寄件人毋须再次递交邮件样本供审批。
- 投寄所剩余的邮件必须与早前投寄的邮件完全相同,包括外观及内容。
- 剩余邮件必须于早前投寄该通函的同一收件局投寄。
- 合资格的剩余邮件按标准邮费收费,现行最少投寄量1,000件的付款安排并不适用。
- 寄件人只可就合资格的通函申请参考编号申请投寄一次剩余邮件。
- 剩余邮件投寄不适用于特选服务、一站式印制服务及透过DMDIY自助宣传平台投寄通函。
- >获豁免于「不收取通函」标贴机制的寄件人,若在投寄剩余通函邮件时不再拥有该豁免资格,寄件人须通知收件局并剔除「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标记中的「豁免」字眼及相关附注,邮件需要印上标准「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标记。寄件人须于递交投寄剩余通函邮件申请前,联络服务热线2921 6526安排于用户登记部份删除其豁免身份,选择已剔除「不收取通函」单位的投递点。